案情简介
小刘于2015年7月10日进入上海某培训学校工作,岗位为上海培训学校绍兴分校行政文员,负责绍兴分校的后勤管理工作。入职当日,小刘与上海培训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小刘后因工作出色被提任为绍兴分校行政办负责人。
2018年7月31日,双方签订劳动关系解除确认书,载明小刘因个人原因离职,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。次日,小刘与绍兴分校签订劳动合同,分校一直为小刘缴纳社保费。
员工存在不诚信行为 能解雇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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