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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头同意工资“打折” 事后能反悔吗?
2021-11-10 19:35
来源: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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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简介

朱某于2017年9月进入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,2019年2月起,双方约定工资按照提成计算。2021年1月26日,朱某离职,后朱某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1月、12月,2021年1月工资差额4万余元。

在仲裁处理中,A公司提交了2021年1月26日朱某离职时签字的领(付)款凭证一份,上有“工资已结清”字样及朱某的签名,认为朱某的工资已经结清,不存在拖欠工资。朱某辩称,“工资已结清”及签名确实是自己所写,公司确实也发放了部分工资,但该领付款凭证系自己在公司胁迫下签署的,所得工资仅为实际应得工资款的60%,当时自己因为着急用钱才签了字。

朱某提供了录音作为工资“打折”的证明。录音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表示:“现在公司亏损了,发不出钱,而你们是赚到钱了的……公司平时利润好的时候也经常给大家发红包,你们也应当懂得感恩,在公司困难的时候帮助公司渡过难关。”在录音中,朱某并未表示异议。

经调解不成,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朱某的仲裁请求。

案情分析

本案中,根据朱某提供的录音,的确存在工资“打折”的情况,但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呢?这要根据证据来确定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、支付工资报酬、加班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不存在欺诈、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,应当认定为有效。也就是说,朱某与公司达成的关于发放工资的协议如果符合上述情形,即使工资“打折”,也不能认定为拖欠或克扣。

本案中,朱某认可在领(付)款凭证中的签名和日期填写及“工资已结清”字样是真实的,相当于朱某离职时与公司达成了支付工资的协议。朱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对其签名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。朱某虽主张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,但其提供的录音证据只显示公司劝说他少拿一些钱帮公司渡过难关,并未显示出他受到胁迫,也未显示他拒绝了公司的要求。因此,应认定为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不存在欺诈、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。公司已支付完相应款项,应视为双方已履行了协议。此时朱某又向公司主张工资差额,理据不足,因此仲裁委裁决驳回他的请求。

【纠错】责任编辑:姚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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